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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政協昆明市十三屆二次會議 第132445號日本福岡紅心奇異果|日本福岡紅心奇異果批發提案的答復

關於對政協昆明市十三屆二次會議

第132445號提案的答復



尊敬的錢樹森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理順鹽業行政管理體制確保全市人民群眾食鹽安全建議的提案,已交我委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一、食鹽市場基本情況

2017年1月1日起,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落地實施,持有省級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省鹽業公司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始瞭跨區域經營,新的食鹽品牌不斷進入我市各區、縣市場,通過各級銷售商、物流配送企業進行銷售,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截止目前,共有28傢外省鹽企,34個品牌,90多個食鹽品種進入昆明市場。其中:祿勸縣、尋甸縣、嵩明縣90%以上鄉鎮均有省外食鹽銷售。從市場經營情況來看,目前所有跨區域經營食鹽行為均不同程度存在打“擦邊球”的不規范經營行為。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貫徹落實國傢和省鹽日本青森大紅榮蘋果禮盒|日本青森大紅榮蘋果禮盒批發業體制改革工作情況

按照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17〕66號)文件的相關要求,2017年8月30日市政府將《昆明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送審稿)》上報省政府。2017年12月27日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日本葡萄禮盒|日本溫室葡萄禮盒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我市改革方案進行瞭批復。2018年3月7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瞭《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辦〔2018〕26號),按照通知要求,剝離鹽業企業承擔的鹽政執法職能,不再在企業加掛市鹽務管理局牌子,市鹽務管理局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依法負責市級鹽業主管部門涉及的食鹽生產和銷售等相關行政執法職能。

(二)打擊制販假冒偽劣食鹽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

為進一步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嚴厲打擊制販假冒偽劣食鹽和違法違規跨區域經營食鹽行為,凈化食鹽市場,確保全食鹽安全,市政府辦公廳於10月16日制定下發瞭《關於印發昆明市關於開展打擊制販假冒偽劣食鹽確保食鹽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市打擊制販假冒偽劣食鹽確保食鹽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相關工作。市級成立5個督查組,從11月6日開始,對全市20個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開展全面專項督查,指導和督促開展打擊制販假冒偽劣食鹽確保食鹽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工作。

2017年市鹽務管理局全年共出動人員累計1623人次,出動車輛累計437臺次,進店2554傢;查獲各類涉鹽違法案件154起,沒收假冒白象牌食鹽9.24噸,沒收涉嫌非法經營的鹽產品18.622噸;查獲制假窩點2個,移交公安機關案件7件,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審3人。

三、對提案建議的采納和回復

(一)關於“借鑒其他省區的成功經驗,建立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協調機制,對轄區內鹽業監管體制改革負總責……”的建議

經多次咨詢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鹽務管理局,希望學習借鑒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但由於目前還處於鹽改過渡期,隻有少數省份出臺瞭鹽改方案,而且各地的情況有所差別,出臺的相關政策也不盡相同,加之我省已出臺的鹽改方案對相關政策已進行瞭明確,隻能按照省級現行相關政策要求制定我市鹽改方案。

2018年3月7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瞭《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辦〔2018〕26號),明確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分別統籌解決鹽業改革職能職責調整,所涉及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所屬市鹽務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編制、經費等問題,保障鹽業執法相關人員、工作經費到位,建立健全食鹽監管體系。

(二)關於“落實國傢關於鹽改工作的文件精神,抓緊明確政企分開、鹽業行業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監管……”的建議

為加快推進昆明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我委於2018年3月19日向市委編辦上報瞭《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所屬昆明市鹽務管理局機構、編制有關事宜的請示》,並積極與市委編辦進行瞭對接溝通。由於目前國傢和省市正在開展新一輪的機構改革,按照市委編辦的相關要求,從2018年3月2日起,凍結所有市級黨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編制和人員的調整,導致市鹽務管理局暫時無法設置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我委無法承擔鹽業執法職能。根據近期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傢機構改革方案》的相關要求,明確提出將鹽業執法整合劃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經向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應上述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咨詢解決的意見和建議,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提出要避免出現監管空檔期,確保食鹽供應安全。

鑒於當前正處於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和新一輪機構改革交叉的特殊時期,從服從大局出發,為避免出現鹽業監管空檔期,確保改革一次到位,2018年3月23日,我委向市政府上報瞭《關於暫時沿用原有鹽業行政監管和執法體制的請示》(昆工信〔2018〕88號),建議在市級本輪機構改革完成前,我市暫時沿用原有的鹽業行政監管和執法體制,由市鹽務管理局(雲南省鹽業有限公司營銷分公司)繼續承擔鹽業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同時將本次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所涉及市鹽務管理局設置和鹽業執法等相關問題,納入本輪市級機構改革統籌解決。4月8日市政府同意該請示事項。

(三)關於“全面構建縣、鄉兩級鹽業監管體制,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做到鹽務監管全覆蓋、無縫隙……”的建議

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辦〔2018〕26號)的相關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對轄區內鹽業監管體制改革負總責,要明確政企分開、鹽業行業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鹽政執法的部門及職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於2018年4月3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時要求各縣區合理佈局市場監管資源,推動工作重心下移,統籌安排好轄區內鹽業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將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籌解決鹽業行業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監管、稽查與檢驗檢測所需的編制、人員、經費等問題。各縣區要積極探索創新基層綜合執法監管模式,盡快形成完善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此外,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都面臨新一輪的機構改革,屆時將鹽改相關工作納入本級機構改革統籌解決。

(四)關於“借鑒其他省區的成功經驗,切實解決原昆明市鹽務管理局(企業)負擔,……”的建議

經多方咨詢瞭解,江蘇、江西等省份通過省級部門制定出臺鹽政執法人安置辦法和配套政策,采用協管、聘用等不同方式,對原有原有企業鹽政執法人員進行瞭安置。由於雲南省早在2003年就完成瞭省級鹽政執法政企分開工作,在本次制定出臺鹽業體制改革相關方案和政策中,沒有對企業執法人員安置問題進行明確,導致州市和縣級相關部門無法開展安置工作,隻能按照公務員招錄、公務員公開遴選等的相關規定,在機構編制和職數范圍內補充人員從事鹽政執法工作。

為保障鹽業監管執法不脫節,我委負責鹽務工作的業務處室全部人員分別參加瞭行政執法人員輪訓和新辦證培訓班,並已取得執法證。此外,還積極組織各縣區工信部門26人,參加市法制辦2018年度第一期行政執法人員新辦證培訓班,參訓人員取得執法證後,確保每個縣區具有2名以上鹽務執法人員,保障市、縣兩級具備開展執法工作的基本條件。

感謝您對政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6月15日



(聯系人及電話:楊繼華 63139295;謝中偉 6313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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